原创: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
刑事案件的核心是法庭审理,无论是前期的侦查,还是后来的审查起诉,最终要归结为刑事审判。当然,也有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洗脱罪名获得自由的。但是,这毕竟占少数,大多的刑事案件还是会进入到审判阶段的。对于当事人和律师而言,法庭审判无意也是解脱刑事困扰的最后机会。
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来看,律师在审判阶段担任辩护人,所享有的权利除了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辩护权以外,还享有其他诉讼阶段所不具有的权利,当然也可以把这些权利看成是辩护权、取证权等的组成部分。而对于这些权利的行使,直接关涉到被告人的自由和财产,甚至是生命。
一、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提供服务的内容
1、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除此以外,在开庭前、开庭后宣判前,辩护律师也都可以提出申请。
2、会见权与阅卷权。此与审查起诉阶段无异。所不同的是,此时的会见权和阅卷权,都比审查起诉阶段更为具体和有针对性。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起诉书尚未作出,所以无法有针对性的阅卷。从某种意义上,起诉书是指控的对象,也是庭审的对象。所以,此时的阅卷与会见均是围绕起诉书指控展开的。
3、质证权。按照刑事诉讼的要求,公诉机关负有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犯罪事实是被告人所为的证明责任。在法庭上,辩护人的任务就是对公诉机关的举证进行质询、质疑与反驳。当然,质证不等于全盘否定,而是有理有据地指出其中的问题,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实现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目的。
4、举证权。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不等于说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只能消极的应对。被告人和辩护人也应当积极举证,举证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甚至有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在公诉机关完成法定的举证责任后,被告人一方要举证否定,比如正当防卫案件中,辩护方要证明防卫的正当性,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方要对法律规定的免责内容举证。
5、辩论权。通过双方的举证质证,案件事实已经相对明确。控辩双方应当就全案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发表综合性意见。
二、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取得成功的关键
1、案件事实本身是基础,证据是关键。但是,刑事诉讼的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所以,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核心。当然,对于同样的证据,控方是从指控犯罪事实成立的角度使用,辩护人却有可能通过分析、论证,从证据得出与指控相反的事实,或者否认指控的事实。这就是对控方证据的使用,是辩护律师重要的辩护能力。
2、卓有成效的辩护是不可或缺的条件。有很多案件,因为该说的理由没有说,或者没有说到“点”上,导致本来该赢的案件没有赢。从本质上说,司法就是将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基础,将法律规定具体化的过程。但是,对于法律条文具体化,却经常发生不同的理解,所以辩护既需要对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论证,也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论证。同时,辩护还要讲究技巧。
3、辩护的及时性与针对性至关重要。法庭审理要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运用法律规则来查明案情、适用法律。所以,辩护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及时性。所谓及时性,就是在法庭审理的特定时间作出充分的辩护,所谓针对性,必须以公诉机关的指控为靶子,以法律规定为武器,对指控的事实进行质疑、否定。
4、被告人与辩护人的密切配合。成功的辩护除了需要辩护律师具备深厚的法理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外,还需要被告人的密切配合。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用力方向相反,结果必然是南辕北辙。当然,协调一致基础上的被告人做有罪供述,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有时也是一种现实的策略选择。被告人有罪供述能够确保一旦判决有罪的从轻情节能够被确认,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又能够将被告人的无罪理由充分阐述。特别是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法院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经常照单全收的背景下,这种辩护有时照顾到了现实,能够获得相对有利的效果。
当然,成功的辩护又取决于辩护律师对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与灵活运用、对事实和证据综合分析论证能力,甚至法庭发言的语态等等。另外,公诉人、法官的职业素养、职业道德也影响到对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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