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甫法官:人不能那么拘,更不能那么放
“2013年4月3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中,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王全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靖江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见靖江市法院网《律师违反法庭秩序被拘留》)
4月4日凌晨,王全璋被连夜送至靖江市拘留所。因处罚细节存在争议,加之在司法实务中对保障律师辩护权存在不少担忧,此事一经某微博披露,更是引来互联网密集围观。然而正当此事陆续发酵并逐渐放大时,靖江市人民法院在4月6日凌晨零时所突然发出的一个提前解除拘留的公告却令人大跌眼镜!该公告内容如下:
“王全璋在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本院依法对其实施拘留。鉴于拘留已起到惩戒作用,继续拘留已无必要。故决定对王全璋提前解除拘留,并告诫其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遵守律师执业道德,依法参与诉讼活动。特此公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违反了法院正常的庭审执行和妨碍诉讼活动,法院拘留人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只要是一个尊重法律的人,看待司法拘留这样的事情,只要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然而,靖江法院这样的一个提前解除公告却本来就对法院拘留律师做法严重质疑的网民更加不信任了!
网民普遍的质疑是,法院拘留律师的做法究竟是对还是错?如果拘留的正确干嘛又把人给“释放”了!?提前释放是不是意味着另外一种可能,也就是法院做错了,迫于压力不得不对王全章作出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呢?法院解释说“已经达到惩戒作用”,可网民得到的消息却是当事人拒绝签字和承认错误。虽然靖江法院所解释的“拘留已经达到惩戒作用”,可给人的感觉却是:法院的拘留行为却让舆论的矛头都对准了法院以及造成“律师抱团向法院进行抗争”这样一个后果。
作为靖江法院之外的人,真不知道有关部门是如何处理此事的。一个普通的司法拘留,居然酿成一个公共事件,我不得不说,靖江法院及其上级部门的领导严重缺少危机公关意识!我要说的是,在本次拘留事件中,法院处理方式有个严重缺陷,那就是:人不能那么拘,更不能那么放!
第一:人不能那么拘
首先,非严重影响法庭诉讼活动的行为不能拘。司法拘留作为法院正常的一项司法活动,是有一定的司法程序的。从各方面透露出来的综合消息来看,王全章是在开庭后被审判长“留置”下来“谈话”,然后被采取拘留措施的。也就是说,王全章在庭审中的“行为”还不足以使王被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否则,旁听的人及法院的人应当提前知晓或者宣布对王的司法拘留决定了。
其次,对应当拘留的人应及时决定并及时羁押。退一万步讲,王在庭审中的行为真的违反规定,确实应当处以司法拘留。这个时候,法院领导应毫不客气的对王作出司法拘留决定。这没有什么可犹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多牛逼的律师,只要无视法律尊严藐视法庭就应当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但问题是,从作出拘留决定到送拘留所,干嘛需要那么长时间,至于要等到半夜凌晨才送到拘留所吗?开庭后,一个小时内还送不掉?至于非要搞一个半夜送押吗?
以上都给人这种感觉:那就是,拘留决定的背后不清不楚。
这里顺便说一下本人所了解的事情。据靖江法院上级部门某位领导透露出来的消息是:拘留王的真实原因,是因为王用手机在庭审中“录音”了。这个说法虽然不知真假,但给我的感觉比较可信。据该领导透露出来的消息是:王在庭审中用手机偷偷录音了,法院想把手机中的录音删除掉,但由于王的手机设置有密码,打不开,王拒绝提供手机密码导致法院无法删除该录音信息。双方纠缠至深夜时分,法院最后就把王给拘留了。
呵呵,说到这儿,我都有点乐了。我在想,法院这样拘留一个人,有没有赌气的味道在里面啊!先不说王录音的做法对不对了,仅就靖江法院的处理方式就感觉不地道了!如果认为王录音违反规定,那就毫不客气直接把王拘留了!至于外界如何议论法院以此理由对王拘留是否恰当,那引起的不外乎是一个法律争议问题。至少不是法院拘留的问题。一直拖到半夜也不拘留,只能说明王录音这件事还没有达到被拘留这个标准。其实,我还有一点不明白的是,法院既然拿不准拘留王是否正确,何必一定要最终将王给拘留了呢?完全有其他做法可以解决嘛!就拿王用手机录音,拒不提交密码供删除这件事来说,可以作出暂扣该手机的决定吧?通知王等候法院通知来取不行吗?
总之,要拘留就提前拘留并及时羁押,要不拘留就暂扣手机等候来取。而不是采取靖江法院所采取的拘留方式(那么拘)!
第二:人不能那么放
首先,法院拘留的正确不能那么放。如果靖江法院认为(我这里说的是靖江法院自己认为)自己法院所作出的对王的司法拘留决定是正确的,能否提前解除拘留并通知拘留所防人呢?因为法律规定上可以,因此法院这样做也可以,无可厚非。但不能深更半夜去做!深更半夜零点放人,正确了也会给人不正确的感觉!为什么要这么说呢?因为半夜放人会给外界产生两种误会。哪两种误会呢?一是会给人以法院迫于舆论压力而放人的误会。这种误会会给人以法院容易受到外界影响意志不坚定的印象。这样的法院容易受外界影响,司法不严肃。二是会给人以法院受到某领导施加压力的误会。在舆论的当头,法院自己做出的决定怎么会那么快就改变了呢?一定是有领导施加压力了吧?会有有人干扰法院正常司法活动这种误会。这该两种误会存在,法院就不能这样放人。法院可以在上班时间(至少是在白天)作出决定,然后通知拘留所提前对王解除拘留即可。你半夜三更的去放人干嘛?心虚啊?因此,法院拘留正确也不能那么放!
其次,法院拘留的错误也不能那么放。退一万步讲,靖江已经严重认识到羁押错误会出现严重后果了,即法院做法确实错误了,但也不能这么放!为啥这样说呢?你这样放,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嘛!不是明白滴告诉众人自己做错了嘛!自己做错了,即便迅速放人能平息众怒了吗?事实上根本没有嘛!那不这样放,应当怎么去放呢?这就要考验有关部门的智慧了!我不知道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智慧会怎么想(因为咱没有当过领导),但我按照通常危机处理方式也是政府部门一贯处理方式,那就是:上级法院迅速发布一个简短声明,内容可以这样写“鉴于因靖江法院对王全章律师所作出的司法拘留决定所引发的舆情,抱着为人民负责为人民司法的宗旨,本(部门)现决定暂缓执行(注:是暂缓而不是解除)对王全章律师的司法拘留,待有关部门详细调查后再进一步处理。”在这个声明之后,靖江法院所做的半夜放人等一切举动都能得到别人理解。即便之后认定靖江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是错误的,也会因为在深更半夜释放当事人而赢得一丝谅解。相信广大网民也都是明智的。 |